【责任部门】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【主题分类】 综合政务
【有效性】 有效 【发文字号】 宁工信规发〔2023〕4号
【发文日期】 2023-06-13
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

发布机构:非凡彩票地方彩管委会发布日期:2023-06-13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,根据自治区《工业经济稳增长36条政策措施》(宁政办规发〔2022〕8号)、《支持“六新”产业高质量发展有关财政政策措施》(宁党厅字〔2022〕37号)等文件精神,加快我区制造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,推动制造强区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,可以充分采集生产现场的信息,与车间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、分析,以及产品制造过程的可视化管理,产品信息能够贯穿于设计、制造、质量、物流等环节,实现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,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。

第三条 智能工厂是指制造企业在建设数字化车间的基础上,将产品、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有机融合,涵盖了对工厂制造的全流程,主要解决企业从产品的研发设计、工艺流程、生产制造、产品服务到营销管理的全过程的智能化。利用工业大数据、互联网+、工业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,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,实现经营、管理和决策的智能优化。

第四条 绿色工厂是指制造业生产单元,是绿色制造的实施主体,属于绿色制造体系的核心支撑单元,侧重于生产过程的绿色化。具备用地集约化、生产洁净化、废物资源化、能源低碳化等特征。

第五条 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梯次培育、示范引导和公开、公平、公正的原则。

第六条 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的认定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;各地市工信局、非凡彩票地方彩管委会经发局、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负责组织辖区内企业的申报、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。

第二章 申报条件

第七条 申报数字化车间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
(一)基础条件

1.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。

2.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、环保责任事故。

3.申报企业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,申报的数字化车间项目,近三年已建成投产。

4.企业申报的数字化车间作为企业独立生产单元的车间,在智能制造中已经取得明显成效,在全区同行业中具有典型示范意义。

(二)专项条件

1.具有一定数量的智能装备。自动化生产线、机器人等自动化、智能化生产、试验、检测等设备台套(产线)数占车间设备总数比例不低于50%。流程型制造车间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1条。

2.车间设备互联互通。采用现场总线、以太网、物联网和分布式控制系统等信息技术和控制系统,建立车间级工业互联网。车间内生产设备联网数占智能化、自动化设备总量的比例不低于50%。

3.生产过程实时调度。生产设备运行状态实现实时监控、故障自动报警和诊断分析,生产任务指挥调度实现可视化,关键设备能够自动诊断修复;车间作业计划自动生成,生产制造过程中物料投放、产品产出数据实现自动采集、实时传送,并可根据产品生产计划基本实现实时调整。

4.物料配送实现自动化。生产过程广泛采用二维码、条形码、电子标签、移动扫描终端等自动识别技术设施,实现对物品流动的定位、跟踪、控制等功能,车间物流根据生产需要实现自动识别、实时配送和自动输送。

5.产品信息实现可追溯。在关键工序采用智能化质量检测设备,产品质量实现在线自动检测、报警和诊断分析;在原辅料供应、生产管理、仓储物流等环节采用数字化技术实时记录产品信息,每个批次产品均可通过产品档案进行生产过程和使用物料的追溯。

第八条 申报智能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
(一)基础条件

1.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。

2.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、环保责任事故。

3.申报企业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,申报的智能工厂项目,近三年已建成投产。

4.企业申报的智能工厂项目应在智能制造5种新模式(离散型智能制造、流程型智能制造、网络协同制造、大规模个性化定制、远程运维服务)中,开展一种以上新模式的创新实践,能够取得明显成效,基本具备相应模式的关键要素(参考附件《智能制造新模式具体要求》)。

(二)专项条件

1.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在降低运营成本、缩短产品研制周期、提高生产效率、降低产品不良品率、提高能源利用率等方面已取得显著成效,并持续提升,具有良好的增长性。

2.通过智能制造新模式的应用,带动企业研发、制造、管理、服务等各环节智能化水平提高;企业智能化发展在我区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,具有示范带动作用。

3.广泛应用智能装备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0%以上,数字化车间原则上不少于2个,人机智能交互、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2套。

第九条 申报绿色工厂应具备以下条件。

(一)基础条件

1.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注册,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。

2.企业未被列入国家和自治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,申报期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、环保责任事故。

3.申报企业所从事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高质量发展要求,节能、节水、资源综合利用等效果良好,申报的绿色工厂项目,近三年已建成投产。

4.企业应满足自治区绿色工厂评价要求,工厂应设有绿色工厂管理机构,建设规划、制度建设和实施方案齐全。

(二)专项条件

1.工厂基本满足GB/T19001质量管理体系、GB/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、GB/T2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GB/T23331能源管理体系的要求。

2.能源资源投入得到优化、产品满足工业节能相关强制性标准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符合设备经济运行的要求。

3.污染物处理、大气污染物排放、固体废物排放和噪声排放等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标准要求。

4.工厂应达到用地集约化、生产洁净化等相关标准。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工业固废利用方案。

第三章 认定程序

第十条  组织申报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申报工作通知,明确申报范围、申报条件、审核流程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内容,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辖区企业申报。

第十一条地市审核。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材料的齐全性、合规性以及项目、数据的真实性等进行实质审核,出具推荐意见,正式行文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。

第十二条  专家评审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各地上报的材料进行复审,对复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和业务处室进行评审,评审采取打分制,专家和业务处室打分分别占90%、10%,必要时可组织现场考察。

第十三条  征求意见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,提出拟认定企业名单,征求生态环保、应急等部门意见,进行综合审查,确定拟认定企业名单。

第十四条  公示发布。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对拟认定企业在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,公示无异议后正式行文发布。

第四章 支持方式

第十五条 对认定为“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”、“宁夏回族自治区智能工厂”、“宁夏回族自治区绿色工厂”的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,按照其设备和软件投资的20%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。

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

第十六条 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有效期5年(自认定文件下发之日起)。

第十七条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撤销其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称号:

(一)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;

(二)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、环保责任事故的;

(三)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。

第十八条 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或绿色工厂发生更名、重组等重大调整的,可经各地区工信主管部门报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申请更名。

第六章 附 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623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7622日。原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器人应用示范项目、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》(宁工信规发﹝2021﹞9号)同时废止。

附件:智能制造新模式具体要求.docx


政策解读:一图读懂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数字化车间、智能工厂和绿色工厂认定管理办法》